[摘要] 捆绑销售、强买强卖、质量纠纷、承诺不兑现……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透明、地位不对等等原因,不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霸王条款,一些开发商或中介有意识地逃避责任、损害购房者权益。
案例6
承诺不兑现闹心
承诺不兑现是买房人闹心的问题之一,买房前的宣传和收房时看到的现实之间巨大的落差让不少购房者失望万分。
朝阳某楼盘就是其中的典型。为了“15年全程公立教育”,业主不惜花几百万元购房,但小区交房时,宣传广告中反复强调的名校却上不了了。某业主表示,在买房之前,销售员告诉他,开发商促成在朝阳区建设名校的附属中学,只要买了该楼盘的房子,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教育都不用愁了。不过,随后的新闻报道让业主惆怅不已,新闻报道只提及朝阳区教委与某学校合作办学,根本没提到开发商的“努力”。且合作办学并非为了该楼盘,而是为了提升朝阳区整体办学水平,近年来朝阳区该区域形成不少大型住宅区,该校入驻后,将解决这片社区孩子的上学问题。报道还披露:“该校义务教育生源以就近入学为主,高中面向全市招生。不实施‘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教育’”。
交房之后,业主发现,该楼盘的业主无法享受买房之前销售人员承诺的教育配套,为此,业主将该楼盘告上法庭,但在搜集证据时发现:开发商的承诺没写进合同。为了孩子上学而专门买的房却意外落空,这让小区业主闹心不已。
专家点评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表示,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规定,广告内容可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开发商都要为自己在推销楼盘时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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