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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申请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范围内购房办理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算),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原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三)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心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非家庭第三套(含)以上住房。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住房属家庭第二套房,在申请贷款前未办理购房提取首付款。
(六)借款人与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含)。
(七)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二手房属房龄(从房屋建成时间算起)不超过年的成套住宅,且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八)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住房非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等投资性住房。
(九)借款人和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可贷额度低于30万元且月还贷能力足够,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额度上增加20%。
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80%、原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且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具体贷款情况如下表:
申贷房为第几套有效住房 | 另一套房产是否有商贷未结清 | 非限购地区可贷比例 | 限购地区可贷比例 | 利率上浮情况 |
1 | / | 80% | 80% | / |
2 | / | 80% | 65% | 10% |
2 | 是 | 70% | 55% | 10% |
限购区域为长沙市五区、望城区、长沙县。
贷款年限最长30年(抵押房产房龄和申请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5年,其中抵押房产房龄不超过20年),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和处级及以上女干部65岁)。
贷款费用
(一)房屋查勘调查费:400元/户(该费用由担保公司收取, 在完成查勘后不退费)。
(二)相关付款项:代收抵押备案登记费(该费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具体金额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标准为依据)。
贷款流程
借款人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自筹资金方式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并签署借款合同后,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原银行贷款房产抵押,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抵押权证后发放贷款。
其他房产抵押方式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并签署借款合同后,与担保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向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10%的保证金,持自有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中心领取抵押权证后发放贷款,借款人把原银行按揭贷款结清(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借款人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
阶段性担保方式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并签署借款合同后,自愿与担保机构签订《银行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同》,向其缴纳贷款额的1.5%的阶段性担保服务费和10%保证金,办理委托公证(不可撤销公证),委托担保机构为其代办以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将贷款额支付给借款人结清原银行按揭贷款,并办理原银行贷款抵押注销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中心发放贷款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领取抵押权证后,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退还保证金,领取放款通知书。
申请资料(以下提交的复印件资料需在签约时核对原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除提交原《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A、 B表各一份,还应准备齐全完整以下个贷申请资料:
(一)原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中应明确住房按揭贷款性质,且买卖合同、契税票、借款合同三者的房屋总价须一致)。
(二)原贷款银行贷款剩余本金清单(至申请贷款一个月)一份(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公章)。
(三)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近一年的还款记录流水(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一份,准备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另提供子女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等);已婚未育一年以上需女方单位出具未生育证明(女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五)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异后不论是否再婚均须提供(或提供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借款人不论婚否,均须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A表第二页),本人须当面签名和加盖手印;
(六)购房发票复印件二份、还贷卡(长沙市内任意光大银行网点开办的银行卡,已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的无需再另外开办)复印件二份;
(七)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三地产权管理部门(县级及以上)出具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证明,房产持有套数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从开具之日起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为止,产权情况证明上须附有出具机构的联系电话;
(八)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在其他中心的,需要额外准备以下资料:①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②最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流水③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湖南省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以上证明须盖管理部章;
(九)需提供原贷款银行还贷账户开户行名称、户名及卡号(存折号)复印件一份(银转按阶段性担保方式适用);
(十)借款人的公积金由代理机构代缴的,须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交明细及工作单位的劳务合同,社保缴交单位须为公积金代缴单位或其实际工作单位。但如果借款人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十一)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须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属省、市、区引进人才或公务工作调动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贷款提示
(一)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5%。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没缴交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按照当年长沙市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5%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配偶为退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和银行盖章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者是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收入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处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有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二)售房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离异后未再婚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或提供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婚姻状况承诺书须本人当面签名和加盖手印。
(三)个人贷款申请表A须借款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须本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四)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申报的信息有虚假或不实的,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办理网点及地址
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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