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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负债率55.7% 中央政府聚焦基建和保障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9-11 09:35

[摘要] 2013年底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央政府负债率(包括负有偿还责任和或有债务)为22.8%,地方政府负债率为32.9%,合计中国政府负债率为55.7%。

 

(来源:光明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制度建设,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将住房困难的城镇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取得积极进展。

廉租住房制度开始起步。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首次提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即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金实行政府定价。1999年,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该办法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只有实物配租形式,没有涉及租赁补贴等,也没有对资金来源、建房等做出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制度逐步完善。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提出要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形成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同年,建设部等部门修订并颁布了《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资金来源、准入退出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提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要求切实落实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提出,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相关的租金管理办法、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规范化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也相继出台。

廉租住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开始确立。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求扩大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同时,提出了廉租住房制度近期发展目标,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从而确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年,建设部等9部门修订并颁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及监督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工作机制基本形成。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提出,要求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2009〕91号),提出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据此,形成了中央以目标责任的方式下达建设计划,以及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要求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其核心是要求各地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城镇社会救助对象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廉租住房制度快速发展。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到目前,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实施棚户区改造等方式,明显改善了住房条件。而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即使有新增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也将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内得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住房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城市化的重大课题。在进入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时期,各个国家均面临巨大的住房保障压力。对于我国来说,这一压力更加巨大。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别的发达国家要快的多。过去10多年,我国城市化率年均增长1.4个百分点,每年进入城市的人口在2000万左右,而发达国家在快速城市化时期城镇化率年均仅增长0.6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城市房价上涨压力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快速推进,政府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上的支出增长非常快,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政府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也非常大,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上的压力也比较大;最后,福利分房制度下,住房短缺、低水平供给问题比较严重,住房市场化以后,改善型住房需求比较旺盛,这也是造成房价快速上涨和住房保障压力的一个原因。

与此同时,我国仍旧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工业化向后工业化、第三产业转型比较艰巨,城市就业和收入水平的增长相对较慢。因此,总体上我国住房保障的压力要比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要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特别是把改善低收入群众的住房条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6年,国办发〔2006〕37号文明确要求,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2007年,国务院提出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2008年,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党中央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从2009年起至2011年,要基本解决750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困难人群住房问题和240万户棚户区改造问题,特别是提出了“十二五”要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的覆盖率在“十二五”末达到20%。截至2013年底,通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多种政策渠道,已解决了近40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比二战结束后的五十年里德国和日本建设的公共住宅总和还要多,是巴西2006-2020年这15年所需要新建的全部类型住宅总量的约两倍。

以深圳为例,2007-2008年,深圳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了8209套保障性住房,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完全解决了2005年以前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且户籍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5-2007年符合条件的户籍低收入家庭,在2011年之前通过“实物+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2007年之后,新增的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均可以在当年解决,每年大约解决2000-3000户低保家庭的住房问题;2010年,在原安排货币补贴基础上,补贴范围由户籍双困低保家庭扩大到户籍低收入家庭,“十一五”期间累计发放资金约0.6亿元;“十二五”以来,累计供应各类保障房4万套,其中,户籍低保家庭连续多年实现应保尽保,9833户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获配经济适用房。

在“二战”以来的近80年,美国为将近710万户低收入家庭提供租房资助,其中租房券有220万户;获得政府工程补助的私有住房有180万套,建设公共住房120万套。70年代后,政府退出了直接建房,主要在低收入家庭建房税收减免和发放租房券。

1919年以前,英国居民完全依赖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大多数居民租用私房,私房出租者高租盘剥,广大租房者怨声载道,迫使英国政府不得不着手解决住房问题,当时政府采取的政策主要有:政府投资住房建设;建成的公房以合理低廉的价格出租给居民;对私房出租实施租金管制。1979年萨切尔夫人上台时,面临的住房问题主要是政府负担过重。于是,政府实施公房出售的政策,鼓励买房政。由于低租金公营住房的锐减,社会上无家可归者开始增多。据统计,英国无房可住的家庭1979 年为1 万个,1988 年猛增到11 万多个。

1959年,新加坡自治,失业和住房短缺是当时两个的社会矛盾。市区只有9 %的居民能够住上标准的公共住宅,而84 %的家庭只能住在店铺和棚户中。为此,政府于1960制定了“五年建屋计划”,以廉租屋的形式向居民提供了大量的政府组屋。1968 年,政府又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从出租廉租屋为主向出售廉租屋过渡。至2000年,已相继完成了六个“五年建屋计划”,共建成住宅71.65万套,政府组屋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目前,新加坡的居民中,有87.6%居住在由政府建屋发展局提供的政府组屋里,其中8.6 %居住在廉租屋里,79.0 %居住在廉价屋里,其余12.4 %的人则住在私人购买的公寓或别墅里。

从为“低保双困”、“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形式看,我国大多数地区采取建设租赁住房、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等多元方式,这比美国等国家主要采取建租赁房和发放货币补贴的形式要进步很多;从时间看,以深圳为例,在短短的15年内,对“低保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了“应保尽保”。

另外,笔者前几年在美国参加学术会议后,在华盛顿的大街上发现,很多流浪汉居无定所,虽然时值全球金融危机肆虐正狂,但这一现象还是令笔者感到震惊。《美国住房政策》一书中描述道,2007年10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美国每190人中就有大概1个人在某个时间段居住在收容所,而中心城市每66个人大概就有1人是这样的。而在金融危机期间,很多人因房子被银行收走而流离失所。在印度孟买、巴西里约热内卢,笔者听闻了的非法城中村住区,这些区域犯罪率高的吓人,毒品买卖频繁、恶臭的脏水肆意流动。相比之下,主要为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深圳的城中村无论从环境、配套和治安管理上,都不知道好多少倍。

因此,我国的住房保障,在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包括城中村、旧住宅区的租金和售价都很低,仅相当于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和租金水平的1/4,也事实上在发挥着住房保障的作用。至少,我们很少在大街上看到的居无定所的流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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