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对夫妻,他们在婚姻期间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把房子登记在了他们的女儿名下。然而,当他们离婚的时候,产权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确认这套房子是他们共同的财产。
他们的女儿,赵某乙,曾经同意将她名下的房产卖掉,所得的款项由她的父母平分。然而,当她的父亲,赵某甲,请求法院判令她将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时,赵某乙却提出了异议。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甲的诉讼请求,认为这套房子应该作为他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的判决基于一个原则:不动产权属登记只具有推定证明力。也就是说,虽然这套房子登记在赵某乙的名下,但是真实的产权归属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确定。在这起案件中,赵某甲和他的前妻在离婚时都同意将这套房子作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法院认定这套房子并非是赵某乙的财产。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不动产权属登记并不能简单地决定房屋的真实产权归属。即使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主张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愿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反之,如果他们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他们之间存在赠与关系。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在判断房屋的真实产权归属时,法院会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愿。如果真实意愿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真实意愿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会更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