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于2021年开始实施,其中也有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比如第944条就给出了答案:物业公司或物业人员根据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或买主不能以“我没有享受服务”或“我拒绝接受服务”为由而不支付物业费。
事实上,从客观上讲,物业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其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而不是某一个业主所拥有的面积,只要物业存在,并按照物业合同进行清洁、清洁垃圾、照看小区大门,那么无论业主是否住在此,实际上都变相地享受了物业服务。
因为某一房屋拒绝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而不管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区域是不可能的,毕竟公共区域并不只是这一户使用,其他业主也会不满意,问题很明显。
第二如果一间空置物业长时间不打扫走廊等造成损坏严重,这也很明显是物业的责任。但物业费到底该怎么算,毕竟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你觉得怎么样?欢迎留言或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