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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二手房买卖要“先税后证”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6-29 09:15

[摘要] 记者从长沙市地税局获悉,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长沙晚报)记者从长沙市地税局获悉,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转让存量房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受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契税、印花税。

长沙市内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由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直属局设以下三个涉税事项办理窗口:市房产局房屋交易大楼三楼(马王堆中路248号),市二手房交易中心(蔡锷中路196号),市政府二办公楼市政务大厅(岳麓区 北路一段20号)。

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准备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图纸);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证明和原购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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