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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规!按月、半年或者多个月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不影响购房资格!

专评地产圈2021-02-01 13:56:57

1月29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表示:经市住建局与市税务、市人社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自2021年1月起在长沙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缴费方式可以按月、半年或者多个月缴纳,属于正常缴纳,只要符合自购房之日起往前推算30个月内有24个月正常缴纳的(补缴、断缴的月份无效)政策要求,不影响购房资格。

这是否意味着按月、半年或者多个月提前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马上就有购房资格?

从红网问政长沙市、长沙市长信箱中市民的反馈来看,似乎仍然需要按一个月一个月缴纳,才有购房资格。

提问

您好,本人从2020年1月起在长沙缴纳灵活就业社保,原来缴费方式是我的长沙APP按月缴费,2021年按提示改为湘税社保APP,但是没有得到任何通告告知我们购房资格必须得按月缴纳才符合,造成直接先在湘税社保按缴纳半年的社保费。

请问:按半年一次缴纳,是否影响我缴满24个月后购房资格获取,如果影响要如何处理?

官方回复

网友“长沙购房资格”:

您好,您在红网《问政湖南》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市住建局与市税务、市人社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自2021年1月起在长沙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缴费方式可以按月、半年或者多个月缴纳,属于正常缴纳,只要符合自购房之日起往前推算30个月内有24个月正常缴纳的(补缴、断缴的月份无效)政策要求,不影响购房资格。以上情况,望您知晓。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咨询电话7详询。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9日

链接:

https://wz.rednet.cn/#/msgDetails?id=423186

1月12日,市民反馈“一次性购买8个月灵活就业社保,没有购房资格”。

“我在19年9月份购买了长沙市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根据社保局的要求,交齐24个月的社保就有资格购房。一直都是安安分分的按月缴纳社保的,从未断缴的。

2021年长沙人社缴纳社保这块交给了湘税APP,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次性购买了8个月的社保,后来咨询人社,反馈说这样子缴费,不按照一个月一个月缴费,是没有购房资格的,顿时很无奈。

从长沙人社的公告都是显示,可以按季、按月、按年缴纳,也没明确公示不按照月份缴纳是没有购房资格。

反馈到人社部门,他们说是住建部要求的,住建部又说是以长沙人社在审核购房资格这块,他们不负责,根本找不到相应的部门负责,只给出一个结果是无购房资格。

有很多人遇到类似的问题,寻求政府部门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链接:

http://wlwz.changsha.gov.cn/webapp/cs2020/email/viewPublic.jsp?id=281999&cxm=

1月20日,还有这位市民提前缴纳了今年上半年的灵活就业社保,但是住建局回复说,现在不能提前对其6月份后的资格审核认定。

市民咨询

您好,本人从2020年起在长沙缴纳灵活就业社保,原来缴费方式是我的长沙APP按月缴费,2021年改为湘税社保APP,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2021年1月1日已完成2021年1到6月半年社保缴费,问题咨询:

中介说购房资格认定只认按月进行社保缴费的,但是2021年我是按半年缴费,是否对购房资格有影响,如有影响要怎么处理?

据我了解,很多今天改变缴费方式的人都有这个问题,为什么社保、税务和住建委不统一协调好呢?

官方回复

您好!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规定:

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目前购房资格审核工作中社保部分认定是人社部门根据购房资格审核人所缴纳社保记录情况进行认定,因目前您提前一次性缴纳6个月社保,目前未形成缴纳记录,故暂不能提前对您6月份后的资格审核认定。

您反映的事项我中心已上报上级部门,我中心作为市政府限购政策执行部门,对于限购政策只能严格执行,精准落实。望知晓。

链接:

http://wlwz.changsha.gov.cn/webapp/cs2020/email/viewPublic.jsp?id=282852&cxm=

所以,从上面三位市民的信件内容来看,最靠谱的还是按月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稳稳地获得购房资格。

另外两位市民,在1月份一次性提前缴纳8个月、半年灵活就业社保,但是现在还是没有购房资格。因为现在还没有形成缴纳记录,所以不能对8个月、半年后的购房资格审核认定!

下面是长沙灵活就业社保的缴费规定,目前档缴费标准是652元/月。

关于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办理登记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凭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申领我市身份证或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先申领相关证件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长沙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

(二)、办理登记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如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等)。

2.长沙人社手机APP自助办理(长望浏宁地区仅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3.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自助办理(长望浏宁地区仅可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4.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务大厅办理。

二、缴费

(一)、缴费方式

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长沙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柜面缴纳,或通过上述银行自助终端、网银缴纳。也可通过湘税社保APP及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等网上、掌上渠道缴纳。

(二)、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以税务部门暂定数设置缴费基数下限),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今年因疫情影响允许在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月度的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允许续保人员(非首次参保人员)跨年补缴。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并缴费。大病医疗互助一般按年缴纳。

(四)、以前年度费款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费款的,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缴费金额,参保人凭缴费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开户银行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1年1月1日以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3.趸缴(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符合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五)、缴费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如遇到缴费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或社保科电话进行咨询。

三、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足医疗保险费本金,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3个月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其应划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按月抵扣;没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行缴纳。

(三)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2020年度之前及今后跨年度的养老保险未缴费月度,不再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补缴手续,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对相应的欠费数据予以清理。

附件:长沙市税务局对外社保非税咨询电话汇总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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