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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协议遭遇抵押麻烦

长沙房小顾2024-09-26 11:21:30来自北京市
李女士与曹先生离婚时约定房子归李女士,但曹先生未按时过户,反而将房子抵押。法院判定李女士无权排除执行,提醒大家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尽快办理产权过户

李女士和曹先生在离婚时约定,婚姻期间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的房子归李女士所有,并补偿曹先生7万元。然而,离婚后曹先生未按时将房产过户,反而将房子抵押给永兴某银行借款10万元。曹先生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支持银行的债权,并查封了涉案房屋。李女士提出异议,认为房子应归她所有。

法院指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房产未实际过户之前,只有债权效力,而非物权效力。因此,曹先生在未过户前将房子抵押,银行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处分该房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银行的抵押权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李女士的执行异议被驳回。李女士与银行磋商后,代曹先生偿还了借款本息11万元,解除抵押,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她代偿的4万元只能另行向曹先生追讨。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时,务必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尽管离婚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但在房产未实际过户之前,仅是债权效力,无法对抗第三方。尤其是在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法凭协议阻止房产被抵押或执行。因此,如果您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归属,请务必尽早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同时,这也反映了物权登记的重要性,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生效,否则可能面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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