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跳单”惹纠纷,换中介买房合法吗?湖南高院案例解读】网友关注:看房后换中介成交构成“跳单”吗。业主可以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买家在看房后选择其他中介成交不算“跳单”。湖南高院以王某案为例说明,买家有权选择最佳服务的中介,并不涉及逃避中介费,原告中介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强调,中介服务的评判断不可单以服务时间先后为准,还需结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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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房地产买卖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买家在看过某家中介提供的房源后,却通过另一家中介完成购买,这种情况下究竟算不算“跳单”?湖南高院最近就一个类似的案例做出了明确解释。王某在甲中介的安排下看了房,却在第二天通过乙中介达成了购房交易,并支付了中介费。甲中介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后的裁决是支持王某,认为买家有权选择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而且王某并没有逃避支付给乙中介的费用。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买家在选择中介时有很大的自由度,而中介公司并不能仅凭先提供服务就要求买家必须通过他们成交。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能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因此甲公司要求四倍支付服务佣金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买家可以在不同中介之间自由选择,决定通过哪家中介进行最终交易。
小编点评:
当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中介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户,往往提供多种服务来吸引买家。然而,买家的选择权应该是受到尊重的。本案例正是对这一点的重申。从中介的角度看,他们确实需要承担带看房产的劳动成本,但这不意味着买家就一定要选择他们。何况,在技术发达的今天,房源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便捷,买家有更多的比较和选择的空间。中介服务的本质应当是立足于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而不是依赖于某种格式条款来限制买家。这样的市场环境才能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