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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长沙住建局出台新政意见征求稿 涉及预售资金监管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0-03-12 22:31

[摘要] 长沙市住建局草拟并公布《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主要涉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等有关政策,提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被监管资金达到拟监管预售资金总额的20%,可申请解控超出部分的资金(不含全装修资金)。

长沙市住建局草拟并公布《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主要涉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等有关政策,提出: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被监管资金达到拟监管预售资金总额的20%,可申请解控超出部分的资金(不含全装修资金)。

重磅!长沙住建局出台新政意见征求稿 涉及预售资金监管

完整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一)预售资金监管覆盖商品房预售全过程,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止,对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全装修价格)进行监管(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采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账户、监管时间、用款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交办理项目预售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项目预售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及监管账号记载于预售许可证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被监管的预售资金(含全装修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含全装修),申请解控时应满足下列条件(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被监管资金达到拟监管预售资金总额的20%,可申请解控超出部分的资金(不含全装修资金);

2、房屋建至10层以上,被监管资金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15%(不含全装修资金);

3、结构封顶,被监管资金不得低于预售资金总额的8%(含全装修资金);

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可申请解除全部预售资金监管

二、健立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25%。

(二)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总额低于本通知规定比例的,以货币补足。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但分期到位的监管资金应符合本通知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必须同步落实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进行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通过核查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步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和以货币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

监管银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其范围应覆盖本市主要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监管银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信用,且连续2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可凭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替代等额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应长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一个月;且涉及预售资金的,保函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95%。

如项目不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当延长;不能延长银行保函有效期的,应当补足对应阶段等额监管资金。

五、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属性、企业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监管资金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到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文体、科教、医疗等公益性投资项目免于项目资本金监管。

(二)对综合排名靠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被监管的预售资金总额、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降低;对列入“黑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被监管的预售资金总额、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提高。

根据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监管比例和具体监管方式,并对外公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当根据监管协议向监管银行提交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监管节点证明文件。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监管资金缴存、支出台账,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监管,监管银行应及时办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售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的缴存、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具体负责监管项目的监管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监管资金的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三)商品房监管资金其他有关工作。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该项目的住建部门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系统。

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企业在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售房屋的网上签约,并依法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本通知缴存(收存)监管资金的;

(二)未按本通知使用监管资金,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使用监管资金的;

(三)未落实项目资本金告知承诺的;

(三)其他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十、符合第五条款免除或降低资金监管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不属于无偿移交的公益性投资项目或其监管资金未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该项目原监管比例,并取消其降低资格。

十一、监管银行在资金缴存、兑付工作中若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拒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依据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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