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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价格明显过高将暂停其网签

红网  作者:岳瑾  2017-03-22 16:58

[摘要] 今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今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规范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今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已批预售项目及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照原方式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

《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对于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商,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

《通知》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通知》指出,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期现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完税等手续。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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