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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建厅:交房时开发商应公示测绘成果

湖南省住建厅  2016-11-15 10:11

[摘要] 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公示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购房人监督”等七大条例。

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公示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购房人监督”等七大条例。

具体内容如下:

房屋面积管理是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深化改革,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确保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增强面积测绘工作的公正性,保障房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交付以及城建档案的完整性,保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省范围内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

二、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均应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与面积管理工作流程

(一)受理。

房产测绘成果应在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测绘成果审核主要内容:测绘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备案;测绘成果的适用性;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预测与规划审批图纸的一致性,实地抽查房屋现场情况与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功能区的划分及共有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等。

(三)出具面积确认告知书(见附件1、2)。

申请备案的资料完整、成果经审核符合要求,属于预测的,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备案并建立楼盘表,出具面积确认告知书,方可用于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属于实测的,先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实建房屋与规划审批图差异对照表》(附件3),提供给规划部门,经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予以备案,建立楼盘表,出具房产面积确认告知书,方可用于房屋交付及城建档案归档。

四、委托人应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单位签订房产测绘委托协议(合同),进行房产测绘,测绘成果需经备案确认。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面积确认告知书是房产交易产权管理的法定面积依据。

五、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省、市州有关政策文件,确保测绘成果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具体实施房产测绘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六、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公示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购房人监督。房产测绘单位负责测绘成果的解释。

七、根据本省有关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我省房产测绘信用档案。房产管理部门对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企业)及从事房产测绘的技术人员建立房产测绘信用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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