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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税:契税优惠仅重申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

红网  2015-10-15 11:47

[摘要] 近日,被称为“购房者福利”的消息广为传播,该消息称,“长沙将对购买首套普通住宅符合减免条件的客户,可享受购房契税优惠”。事实上,记者向长沙市地税局求证得知,长沙首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并非“新政”。

近日,被称为“购房者福利”的消息广为传播,该消息称,“长沙将对购买首套普通住宅符合减免条件的客户,可享受购房契税优惠”。事实上,记者向长沙市地税局求证得知,长沙首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并非“新政”。

自2010年10月1日起,长沙市一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执行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关于普通住房的认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给予了明确),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2015年10月8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成功上线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在税收征管流程、征管数据标准、纳税服务规范等方面都实现了统一。由于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收都在金税三期进行,操作流程和政策执行更加严格规范。为了更加规范落实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沙市地税局直属局重点就纳税人家庭住房的认定进一步作了规范明确。

为了做好纳税人家庭住房的认定工作,长沙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时,对符合条件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必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人本人的无房证明,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住房承诺书》,才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新建商品房的契税征收目前在长沙市自行开发的契税自缴系统进行,还没有纳入金税三期,长沙市地税局也将适时对该系统调整升级,以加强对纳税人是否家庭住房的认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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