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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急催 96%县市不动产登记整合未完成

经济参考报  2015-07-14 10:13

[摘要]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市、县两级登记工作一直严重滞后。近日,国土部、 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在年内完成。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市、县两级登记工作一直严重滞后。近日,国土部、 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在年内完成。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大难题和障碍”。

截至今年3月底的新统计数据表明,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即使已经完成职责整合的市县,大多数也尚未将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具体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尚未整合到位。”

这位负责人分析表示,“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地不能停留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小组层面,要实实在在地整合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如果市县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没有实施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无法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国家重大改革任务在市县层面就无法具体实施。”

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此前曾指出,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 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一级”。

王广华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如果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可能面临 违法的尴尬局面。”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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