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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业主8期房贷逾期 被银行告上法庭

长沙晚报  2014-04-07 07:33

[摘要] 按揭贷款买房,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成了“房奴”后,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后果是什么?日前,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为多次逾期未还房贷达到2万余元,市民李女士被银行告上法庭。

按揭贷款买房,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成了“房奴”后,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后果是什么?日前,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为多次未还房贷达到2万余元,市民李女士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不仅要求李女士提前偿还32万余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明确要其负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而银行提供的证据表明,律师费的数额为3.2万元。

案发:8期还款,市民被告上法庭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2012年2月,李女士为了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以按揭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33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李女士以这套房产作为贷款抵押。

银行方表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李女士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并提前行使抵押权,且银行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李女士承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另外,银行还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开发的楼盘购房按揭客户提供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方称,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李女士共有8期还款,正常本金、拖欠本金以及拖欠利息共计32万余元未还。为此,银行向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及丈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负担诉讼费、3.2万元律师费等,并提前行使抵押权,同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调解结案,市民负担相关费用8300元

庭审中,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李女士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另外,她并不是不想还款,而是因为“手中应收的工程款收不上来”,暂时没有经济实力偿还;同时,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承诺在本月底前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不再还款;同时,李女士主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3300余元)、同意负担5000元律师费。

提醒:合同即便不平等,签字就得负责任

“对于那些恶意不还银行贷款或骗贷的购房人,法律绝不会姑息。”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但对于那些真正贷款买房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普通百姓,偶尔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短期,银行就要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承担高额违约律师费,未免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

袁啸认为,按揭贷款后,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并非一成不变,由于疾病、出差、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还款。而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非常严苛,出现后,银行往往不管贷款人是否后来按时归还全部款项就诉至法院,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贷款人承担。

“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仅内容繁多且大多条款都偏向银行一方,贷款人即使有不满,为贷到款也只能签字接受。”袁啸同时认为,虽说合同签得不平等,但市民既然在贷款合同上签下名字,还是要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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