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沙房改房知识】《长沙房改房购房合同》中“服务年限”条款的有效性。单位制定购房者服务年限的土政策,已引起购房者的普遍不满,但多数购房者困于该土政策已被写在《购房合同》中,成为合同的一项内容,因而无可奈何。有法律界人士从法律角度,也认为土政策虽不尽合理,但已成为合同条款,就必须履行。
【长沙房改房知识】《长沙房改房购房合同》中“服务年限”条款的有效性
单位制定购房者服务年限的土政策,已引起购房者的普遍不满,但多数购房者困于该土政策已被写在《购房合同》中,成为合同的一项内容,因而无可奈何。有法律界人士从法律角度,也认为土政策虽不尽合理,但已成为合同条款,就必须履行。这样,分析《购房合同》中“服务年限”条款是否有效,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笔者认为《购房合同》中“服务年限”条款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应予撤销。主要理由是,它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所确定的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购房者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双方并未经充分协商,购房者对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无协商、修改或补充的权利,购房者所拥有的权利只有买与不买、签与不签合同的选择。因此,购房者完全处于被动的、不平等的地位。对大多数购房者来说,合同中的服务年限条款,并非出于自愿,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不签合同就将丧失购买富含补偿利益的公有住房情况下,无可奈何地被迫接受这种规定。这个事实表明合同中服务年限条款,是在显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款规定,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不愿接受不公平的服务年限条款约束的房改房产权人来说,完全可以也应该援用《合同法》的这项规定,请求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择业自由权和合法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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