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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志杰 2017-12-30 04:45:0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长沙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章总则

  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增加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市场房源供给,规范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利用已取得的出让地按照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市、区政府平台公司直接建设、政府与开发企业合作建设、开发企业自行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定向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组织建设主体。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将市住房保障局提出的挂牌条件列入土地挂牌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六条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局纳入定向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负责项目立项、建设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由市发改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八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新开工建设项目均应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含)。

  第九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供应对象

  第十一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一)一般申请人: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和年满30周岁的未婚单身对象;

  2.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二)棚户区改造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房屋被征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可以申请: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落户长沙3年以上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合法承租人;

  3.落户长沙3年以上、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第十二条已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与棚户区改造安置货币补贴或者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等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享受。

第四章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购买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持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接收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辖区公安派出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长房集团等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单位核查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再提交资料给区住房保障局进行审批。

  (三)审批:区住房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局收到材料进行备案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局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五)发证:区住房保障局根据备案结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组织建设的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制订轮候、摇号等实施细则进行分配销售。

  第十五条对取得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中的下列人员可优先配售:

(一)低保无房户;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

(四)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

  第十六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和项目组织建设单位的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如实向区住房保障局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区住房保障局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购房对象凭区住房保障局核发的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选房,在选定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后,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就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定向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局纳入定向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对房屋进行销售提醒,标注行政提示。项目建设单位持购房对象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定向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对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准购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网签,向不动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主管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条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或赠予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发展改革、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住房使用。

  第二十一条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依法依规处理;

  (二)违反定向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局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局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定向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配套措施。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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