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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此次细则主要针对市名关注的几个限购政策执行问题进行了回答。
1
限购政策执行时限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2
什么情况按625之前政策执行
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3谁处理遗留问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
4完成时限
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另外此次政策对部分限购也做了详细说明:
1、 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 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以上两点在625新政中并没有做详细说明,这里做了解说。另外以上主要针对二手房,新房具体操作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本次细则,为很多购房者打了一剂镇定剂,但时限问题,购房者需要注意,否则过了一个月可能又被大会原形了。
细则原文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集体研究,特制定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
一、关于限购对象及套数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市外迁入新户籍家庭(已落户满两年,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关于限购时间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2.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3.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4.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四、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其他政策
省直公积金: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贷款
6月26日下午,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提升精准化调控水平,遏制投机性购房行为,经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并报主管局同意、省住建厅监管办备案,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挂钩的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取消原“单身缴存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的,如测算的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的55%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
“缴存职工在长沙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还强调,借款人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7〕15号)的相关规定。
该《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之前政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6月25日(含)以前已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通知》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税务部门: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调高到2%
长沙市税务部门今天发布公告,对长沙市限购区域内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2%,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88%调整为2%,自7月12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对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明确为: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对其他个人转让非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明确为: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同时,公告还重申,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拍卖仍然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3%。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变。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长沙克而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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