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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来湘潭城区首购新建商品房有福利

红网  2016-05-16 09:32

[摘要] 为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到我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日前,我市出台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政策。5月13日,我们从市房产局了解到,《湘潭市农业转移人口到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出炉。

为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到我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日前,我市出台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政策。5月13日,我们从市房产局了解到,《湘潭市农业转移人口到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出炉。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在我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注销记录的农业转移人口,均属于购房补贴范围。

《细则》规定,补贴标准为200元/㎡,每户高不超过2万元,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据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购房补贴政策惠及对象并不局限于湘潭地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外省市的农民朋友来湘潭城区购房,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补贴。但是,已享受“鼓励征拆户购置商品房”和 “鼓励高校、中职在校生和毕业生及各类专业人才在潭落户购房”政策补贴的不在此列。

房产交易中心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申请人购房补贴需提交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4、5、13页及询问表(复印件)、湘潭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原件)、《湘潭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证明表》(原件)、家庭住房证明(原件)、户口本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 (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购房人本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共七项资料。

根据《细则》,购房户如申请备案合同注销,市房产交易中心须先查询购房户是否已经领取潭政办发〔2016〕23号文件中所含三项购房补贴或购房奖励,如已领取,需将购房补贴或购房奖励退回原补贴账户,才会批准合同注销。

 
责任编辑:周炯  JN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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