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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规:出租私房必须纳税 地段越好税越高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3-25 15:36

从2010年下半年起,长沙市将出台新规,出租私房不纳税者将面临1万元的罚款。

据悉,目前长沙市地税部门正在启动按地段分级制定租金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均衡征税标准,这一完善后的私房租赁税收征收标准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对不提供租赁合同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纳税人,将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不申报纳税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可增至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去年11月,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曾发出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特急;通知,统一下调个人出租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其中,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及以下,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虽说税率下调,但出租私房不纳税者依然众多。

税务部门人士介绍,由于私房出租涉及面广、隐秘性和流动性大,面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税款缴纳,大部分私房业主采取抵触的姿态,不少人想尽办法偷逃税款。有统计表明,长沙县级以上城市(市区)范围内,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出租户约占私房出租户总数的70%,其中约有75%已纳入了各地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管理,但纳入税收征管的个人住宅用房出租户还不到30%。

长沙市滩头坪社区干部刘丽清向记者介绍,目前像营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出租户,一般都能到房管部门办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租赁税,但是,个人私有住宅出租户能避税的空间就大很多。个人住房租赁多是通过中介促成,或是张贴租赁广告及在网上发布租赁信息,通过这些途径租赁的业主通常不会交纳税费,而有关部门也难以通过备案查到相关租赁情况。

据介绍,税务部门将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辖区内的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合作,掌握居民私房的出租信息。对确有证据、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私房业主,将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龙巨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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